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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商标法·外观设计保护法的修订

  • 管理员
  • 2023年5月7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专利法·商标法·外观设计保护法修订案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韩国国会本会议。

预计于10月内公布新修订的法案,该法案将于公布后的6个月之日起开始实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共同部分)不服驳回决定的请求时间由现行的30日延长至3个月

不服驳回决定的请求时间由现行的30日延长至3个月。考虑到美国、日本、中国等主要国家的不服上诉时间为3个月,韩国特许厅决定为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请求准备时间。

2、(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共同部分)放宽对失效权利的恢复条件

对于因逾期提交材料、缴费等而导致权利失效的情形,在现行法律中对于因申请人‘免责理由’而失去权利的情况如果能够在2个月以内补全则予以认可。但是,由于在实务处理中不存在‘免责理由’得到认可的案例,事实上权利无法恢复。

修订法案中,将‘免责理由’修订为‘正当理由’。例如,因新型冠状动脉病毒19突然住院导致申请人不能履行正常程序的情形等属于‘正当理由’,因此申请人可基于新修订的法案请求权利恢复。

3、(专利)新增设不服驳回决定的审判结案后提出分案申请的制度

对于权利要求项中的一部分可授权而其他权利要求项中存在驳回理由的专利申请,韩国专利实务中会以整个专利申请为单位驳回该专利申请。现行法律中由于请求审判后不能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或者进行分案,因此对于此类的驳回决定,即使申请人针对该驳回决定请求了审判但被驳回的话,审查员认为具有授权前景的该部分权利要求仍无法获得专利授权。

修订法案中新增设了即使审判维持驳回决定(请求被驳回)也允许针对具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项进行分案后提交专利申请的新分案申请制度。

4、(商标·外观设计)新增设授权决定后依据职权重新审查的制度

对于已授权的商标、外观设计,如果在设定登记之前审查员发现存在明显的驳回理由,则能够依据职权取消授权决定并重新进行审查。新增设这一制度是为了事先防止具有无效理由的不稳定权利的发生。

对于专利申请,虽然2016年已新增设了上述条款,但是授权决定后依据职权的重新审查的案例几乎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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